何为诈骗保险罪?诈骗保险犯法吗?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去年三月与他人一同花三万元买得一台大众牌旧汽车,尔后以十四万元价格在保险公司投保。为诈取这笔保险金,陈某与同县权某进行了密谋。当年九月十一日,陈某以给朋友送肥料为名将车开出。晚八时许,陈某故意将汽车停在某某县火车站附近一家茶馆旁,便进屋吃茶。随后权某按预定计划偷偷把车开到铁路与公路交叉路口,然后下车跑掉。结果这辆汽车和开来的火车相撞,造成铁路中断,经济损失惨重,后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十四万元人民币。
【案件结果】
陈某和权某为诈骗保险金,将汽车开至铁路与公路交叉口,造成了交通设施的损坏,构成了保险诈骗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实行并罚。
【国晖刑事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陈某、权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而讨论要点主要围绕在诈骗保险罪的认定和处罚上。本案中陈某、权某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如何判定保险诈骗罪成立,又将如何判刑,是焦点问题。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权某的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所谓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权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所谓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受益人。另外,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因为单位也可成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作为汽车的投保人,符合本要件。被告人陈某、权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本罪的对象是保险金。保险金,又称保险金额、保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方法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以外的其他财产的,不能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对象直接指向保险金。被告人陈某、权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与权某密谋,将汽车开至铁路与公路交叉口,故意造成汽车和火车相撞事故,使汽车损坏,骗取保险金,符合本要件。被告人陈某、权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上表现为下述五种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系采用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手段,符合本罪的行为要件。
综上,陈某和权某的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同时,陈某、权某的行为还破坏了交通设施,应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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